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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小學進修部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提供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教育機會,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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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立國民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國小進修部
    )實施之。
3  
三、國小進修部之名稱為新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進修部。
4  
四、國小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
    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
    至二年。
5  
五、國小進修部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進修部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核准。
(二)國小進修部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
      得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
    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6  
六、國小進修部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7  
七、國小進修部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並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
    華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者。
    國小進修部學生入學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8  
八、國小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
    辦法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
    或監護人。
9  
九、國小進修部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
    小進修部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附件檔案
十、國小進修部教職員額編制如下:
(一)進修部主任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
(二)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三)幹事一人、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
      師一人,均由原國民小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四)教師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11  
十一、國小進修部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
      數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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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小進修部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13  
十三、國小進修部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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