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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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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提供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教育機會,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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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補習教育由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
    稱國小補校)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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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小補校之名稱為新北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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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
    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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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補校之設立、停辦與成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
﹙二)國小補校班級人數,達二十人始得成班。同一年級超過三十五人得
      設第二班。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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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補校教學科目及每星期教學時(節)數,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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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並得包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中華
    民國護照之非本國籍者。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由學校予以編級測驗,或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
    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8  附件檔案
八、國小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核,準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考核過程,
    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期結束通知學生或
    監護人(如附件)。
    國小補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
    書,具有國民小學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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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小補校學生修畢同級之學科,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至其他國小
    補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
10  附件檔案
十、國小補校組織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三)總務、人事及會計各一人,由原國民小學原編制內相同職務人員兼
      任。
(四)幹事一人、二班以下不置工友、三班以上置工友一人、每班各置導
      師一人,均由原國民小學編制內人員兼任。
(五)教師由原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前項兼職人員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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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小補校兼職人員授課規定準用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需求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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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小補校經費編列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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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小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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