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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小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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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立國民小學進修部(以下
    簡稱國小進修部)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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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進修部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者,由學校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申請轉學之學生於原校
        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
        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小進修部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
        設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四)復學: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或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由學校
      編入相當之級別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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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小進修部學生之學號編列以六位數為原則,前三位代表年度,其餘
    按當年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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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進修部學生之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小進修部應將新生名冊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二)轉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小進修部應將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報本
      局備查,入學證件由國小進修部核定。
(三)畢業:於每年七月底前,國小進修部應將畢業生成績及證書名冊報
      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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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居留證所載者為準,學生申
    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並留存影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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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進修部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
      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書: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等
        以上。
(二)畢(修)業證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局驗印。
(三)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
      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畢(修)業證明書,由學校自行印製核發,並應
      註記核發日期及文號;其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委託他人
      代辦者,應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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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
     1、學籍紀錄表。
     2、畢業生成績證書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1、新生名冊。
     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3、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4、教職員名冊。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本局知悉並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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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小進修部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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