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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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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
    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2  附件檔案
二、國小補校學生之入學、轉學、休學及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者,由學校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每學期以轉學
        一次為限。
     2、學生申請轉學,學校應核發轉學證明書(如附件一);申請轉學
        之學生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如欲回原校就讀,且原肄業年級尚
        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國小補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
        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三)休學:學生因故需辦理休學者,應由學生或其家屬(應具委託書)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復學:
     1、因特殊原因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
        級就讀。
     2、其他因素肄業者,申請復學,經國小補校校務會議同意後,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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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小補校學生之學號編列以六位數為原則,前三位代表年度,其餘按
    當年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4  附件檔案
四、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小補校將新生名冊(如附件三)函報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二)轉學: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國小補校將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如附件
      四)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由國小補校核定。
(三)畢業:於每年七月底前,國小補校將畢業生成績及證明書名冊(如
      附件五)函報本局備查。
5  附件檔案
五、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居留證所載者為準,學生申
    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如戶籍謄本
    或身分證),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如附件六)並留存影本
    備查。
6  附件檔案
六、國小補校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修業期滿,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如
      附件七);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如附件八):
     1、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
        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未有記滿三大過者。
     3、學習領域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
        以上者,或應屆畢業當學期成績有二分之一以上個別學習領域丙
        等以上者。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準用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7  附件檔案
七、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存
     1、學籍紀錄表(如附件九)。
     2、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3、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
     1、新生名冊。
     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3、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4、教職員名冊(如附件十)。
(三)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本局知悉並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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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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