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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利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執行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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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未修習之科
目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
之:
(一)專班辦理:
1、該科目報名重修或補修總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課程以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每一學分授課節數,不得少
於六節。
4、學生收費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以下同)四十元。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2、面授時間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各校定之。
3、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二百四十元。
4、已開設專班重修或補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各校核准者外
,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三)隨班修讀:在學學生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
他班級課程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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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重修或補修時,得跨年級、學程或類(科)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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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修或補修期間,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
分之一者,該科目不予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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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修及補修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及補修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內編列。
(二)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於
上課期間開課者,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
高級中等學校之支給數額辦理;於課後或寒暑假期間開課者,每節
支給五百五十元,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重修及補修之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
;如不敷使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教材、講義及行政費用之
支出,不得逾其學分費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重修或補修課程如有實習(驗)者,得酌收實習(驗)費或材料費
。但每人每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限。
(五)學生已享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及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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