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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
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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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
申請轉學。但申請轉入全市自由學區學校,或就讀全市自由學區學校
申請轉回原學區學校,不在此限。
各國民小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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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辦理轉學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戶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出,
並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二)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准
予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
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
學生未完成轉學手續者,視為原就讀學校學生,原就讀學校負有追蹤
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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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申請
,經核定就讀同一所學校。
(三)因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致兄弟姊妹分屬不同學校就讀者,
得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
(五)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兄弟姊妹
分屬不同學校就讀,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優先申請隨其兄弟姊妹轉
入額滿之同一學校。但學校轉入人數有競額時,依設籍時間先後順
序遞補轉入:
1、弟妹出生時與兄姊設籍同戶籍,或兄弟姊妹同時遷入同戶籍。
2、戶籍設籍基準日為三月二十日,且額滿學校學區設籍滿二年。
(六)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非設籍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
職服務學校就讀。
(八)本市都市更新計畫致原住居所拆遷之學生,得檢具戶口名簿、原居
住事實證明文件向原住居所學區之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免辦理轉
學,並由學校將相關資料列冊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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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國民小學經本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該年級為額滿時,其學生轉學依
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辦理轉出,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改分發至
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
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
(三)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學校應於每
學期開學前一星期內辦理轉入作業;各校應公告各年級缺額及作業
時間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生,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
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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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居住所在地之國民小
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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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國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可檢
具申請書、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肄業證明
書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申請入國小一年級上學期肄業者免)等文
件,逕向住所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經核准註冊入學後,列冊報
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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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
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分發入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檢具相關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核定
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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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僑生回國就讀國民小學,應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在臺已具
有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得於回國之次日起
九十日內,檢具入學申請表、僑居地居留證件、經駐外館處驗證或由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檢核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申請入國小一年級上學期肄業者免),向僑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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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隨大陸人民入境之學生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
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檢具申請書、居留證(或依親證)影本及經相關
單位(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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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
學生回國後,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學區之學校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如該校該年級額滿,則比照額
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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