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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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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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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之評量,除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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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校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
    習課程(以下簡稱學習課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反映,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加以評定: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曠課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第二點規定之假別等紀錄。
(二)獎懲:包含大功、小功、嘉獎、大過、小過及警告等紀錄,其評量
      標準由學校訂定。
(三)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授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
      學校活動學習等情形紀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
      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紀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
      務等情形紀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紀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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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學生學習課程之評量,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學習課程及
    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
    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自然科學及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統整為生活課程實施評量。
    國民中學辦理模擬升學測驗成績之結果,不得納入學生在校學習評量
    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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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學生定期學習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
    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
    期至多三次;其評量日期由學校擬定,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其
    評量方式由各領域/科目教學研究會決定之。
    前項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學校應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及建立命題與
    審題機制,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
    。
    學習課程之評量中,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最小化精神;彈性學習課
    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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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學生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習課程每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由各校領
      域/科目教學研究會訂定。
(二)個別學習課程之各次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總和之平均數為該領
      域學期成績。
(三)各個別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習課程總節數為學習課程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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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
      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課程、內容及方式;其評量
      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
      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二)身心障礙學生因其學習課程之學習節數完全由特殊需求領域替代時
      ,該學習課程成績得採計特殊需求領域之評量結果。
(三)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接受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直接教學之學習課程時
      ,其成績評量除衡酌該生普通班之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應納入
      資源班或巡迴輔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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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學習課程
      進行評量。
(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是否
      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
      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與導
      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供,
        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三)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四)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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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學生於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於銷假後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
    得補行評量,其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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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課程之成績未達丙等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
    施,並得建立補行評量機制,其實施原則如下:
(一)補行評量範圍:
     1、以補行評量前一學期不及格學習課程為限。
     2、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得補行評
        量當學期不及格領域。
(二)補行評量時間:
     1、除國民中學九年級下學期及國民小學六年級下學期學生,應於畢
        業典禮前辦理外,由學校自訂。
     2、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補行評量,學生逾期未參
        加者,除有不可抗力情形外,視同放棄補行評量機會。
(三)補行評量方式:得以紙筆測驗或多元評量等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課程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五)補行評量次數:每位學生得參加各學期各學習課程之補行評量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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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之處理、登記單位及人員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習課程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務處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
  (二)國民小學:由各班導師辦理。
      前項學習評量之各類表冊,由新北市政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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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學生學習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及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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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每學期定
      期召開學習評量相關會議,研議、審查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
      本小組置成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教師會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相關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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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小組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扣除事假外之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
        勤管理規定第二點規定之假別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
        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獎懲:學生經獎懲抵銷後,未記滿三大過。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及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
          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
          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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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於不違反相關法規及本補充規定,得視本位發展實際需要另訂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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