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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使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
理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事項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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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學生因有個人或家庭事故須親自處理致到校上課困難者,得
請事假。學校准假與否須視個案情事及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之程度,
並得召開個別會議與家長協商。
(二)病假:學生因病或意外傷害,必須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得請病
假。
(三)公假: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活動、比賽或因公訴訟
者,得請公假。
(四)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得請喪假。
(五)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期間,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
助要點等相關規定,應專案彈性處理,不得以曠課論,其相關假別
如下:
1、產前假:懷孕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
2、娩假:分娩後得請四十二日分娩假。
3、流產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
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
十二週流產者,得請流產假十四日。
(六)生理假:女性同學因生理日致到校上課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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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住民族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就讀學校辦理請假事宜,學校應依據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所頒當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作為准假依
據。
原住民族學生返校後,教師應給予適當之學習扶助。
原住民學生參加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每年以一次為原則,並核予公
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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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於不違反本規定及其他法令下,得訂定學生請假手續、核准權責
等相關規定,並依規定核定假別。
學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學校不予准假者,應
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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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請假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除病假、喪假或其他因
不可抗力因素得事後補假外,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保護性個案或其
他特殊個案,得由主要照顧人代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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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臨時外出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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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每日登錄學生出缺勤情形,並定期通知家長,每學期統計出缺
勤日數,隨同成績單通知家長;學生請假單應妥為保留至學生畢(修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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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請假理由及所陳證明文件,如有虛偽隱瞞情事,除自缺席之日起
以曠課計算外,並依學校相關規定予以輔導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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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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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如對學校請假手續及核准結果有不服者,得依其性質及相關規定
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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