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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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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
    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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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學區類型如下:
(一)基本學區:指劃定某一區、里或鄰為一校之專屬學區。
(二)自由學區:指考量學校容量相當、距離相近等而有實際需求者,劃
      定某一區、里或鄰同時為二校以上之學區,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
      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指本市偏遠學校、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新學年度全校
      學生數為一百人以下學校或本府為教育資源充分運用之考量,劃定
      特定學校以本市全部或部分行政區為其學區,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
      意願選擇就讀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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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學校學區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
    布情形,劃分原則如下:
(一)應均衡學校發展、考量就近入學、顧及通學安全、衡酌各校容量、
      調適班級人數、配合社區發展。
(二)學區應以穩定為宜,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行政區域調整,
      或其他突發致使原學區劃分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之情事發生時,得依
      第四點規定辦理學區調整。
(三)本市額滿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以不增列學區為原則。
(四)為穩定師資及學生來源,劃分學區應以基本學區為原則,例外得依
      第四點規定調整為自由學區或大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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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劃定之學區,經學校或里長評估認有調整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學
      校及鄰、里長召開評估會議充分溝通說明後,做成會議紀錄始得提
      出列入區公所提案。跨區公所之提案,應邀請相關區公所及學校列
      席學區協調會說明。
(二)前年度未獲核定之學區調整案,如欲重行提案時,應依前款重新召
      開評估會議,始得列入區公所提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報各區公所
      ,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區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形成共
      識決議及建議調整案,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四)鄰近直轄市、縣市共同之學區案,應由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
      意後,列入區公所提案討論,並邀相關代表與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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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學年度學區之劃分及調整結果,由本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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