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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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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學生各
    領域基本能力,引發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輔導學生善用學習時
    間,強化生活知能,充實生活內涵,培養自主學習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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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民中學,含本市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小
    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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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得依實際需求,規劃辦理學習輔導,課後學習活動及寒暑假學藝
    活動,國民教育階段七年級至九年級均可實施;留(到)校自習以國
    民教育階段九年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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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學習輔導,應依實際需求訂定實施計畫,並經學校行政會議
    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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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習輔導實施時間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前辦理。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實施為原則,如因辦理校
      外教學活動得調整之,總上課時數寒假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節。
(三)學校開放留(到)校自習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學期中開放至下午九時,寒暑假期間開放至下
        午五時。
     2、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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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學習輔導實施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
     1、每班平均計費人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二十人。
     2、學生自由申請,不得強迫參加,並應事先取得家長同意書。
     3、課程內容由學校依學生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力求適性化及多
        元化。
     4、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參
        考書及測驗卷。
     5、學生參加學習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出缺勤管理由學
        校規範。
     6、學校辦理學習輔導課程,應安排適當教師進行教學活動,在校內
        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
        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二)留(到)校自習:
     1、學校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上課、不考試之原則。
     2、應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
        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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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課後學習活動、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
      師授課鐘點費乘以上課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再除以每班平均計費人數
      。
(二)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支用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
      兩部分:
     1、鐘點費佔百分之七十五,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新
        臺幣五百四十元,不列入兼代課時數計算。
     2、行政費佔百分之二十五,支給項目包括業務費、水電費、文具紙
        張、印刷費、材料費、生活輔導費、獎學金、加班費、雜支及其
        他教學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費用。
(三)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不得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此項工
        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開支。
(四)寒暑假期間,生活輔導教師得支領生活輔導費,每班每星期最高得
      支新臺幣六百六十五元。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
      導費。
(五)費用減收及退費規定如下:
     1、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
        活動費用。
     2、學生中途加入,應依實際上課週次比例辦理收費。
     3、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學校應依下列規
        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3)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
          三分之一。
     (4)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4、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六)留(到)校自習,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代收膳費外,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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