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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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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幼兒
    園辦理教師敘獎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2  附件檔案
二、各校及幼兒園應於敘獎事實發生後或績效評定之二個月內,召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依附表之敘獎項目、額度及人數辦理。
    前項敘獎除第三點第八款外,經校長或園長覆核後,以學校或園所名
    義發布敘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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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敘獎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敘獎應以主要承辦人為優先,其餘協辦、督導、幕僚及核稿等人員
      ,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核議,不得遇功則比照請獎,遇過則諉無責任
      。
(二)對職責內應辦事項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予以敘獎。
(三)應確實,不徇私、不主觀、不浮濫、公平審慎處理。
(四)為求時效,應於事實發生立即辦理,除特殊正當理由外,逾期不再
      受理。
(五)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畢後,視實際情形辦理敘獎。
(六)同一績優案件包含數種工作項目且分別適用多種獎勵項目時,擇優
      敘獎;參加活動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七)全國性競賽、活動訂有獎勵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八)下列情形仍應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教育局核准後,再由各校及幼兒
      園發布敘獎令:
     1、一大功以上之敘獎。
     2、專案有功人員。
     3、無計畫依據或計畫中未明定敘獎額度人數者。
     4、本原則未列入事項,得視工作(活動)範圍、日數、繁鉅程度及
      表現績效等情形辦理者。
(九)各校及幼兒園發布之敘獎令,應敘明法令依據,如係依據中央、本
      府及所(附)屬機關計畫辦理者,應註明計畫名稱、發文日期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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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及幼兒園如有未依規定發布敘獎令者,除撤銷敘獎令外,並追究
    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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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及幼兒園以契約進用教保員之敘獎事宜,準用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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