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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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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激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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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學業優秀獎學金或升學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申請
    資格如下: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
      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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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函知各校
    之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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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就讀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
      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亦同。
(二)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
      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學金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
      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亦同。
(三)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碩士班
      發給一萬五千元,博士班發給二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
      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三
      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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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升學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
      年度發給三千元。
(二)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
      當年度發給一千元。
(三)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
    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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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獎學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學業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低收入戶證明(
      無則免附)。
(二)升學獎學金: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證明,應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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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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