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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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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子
    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之申請及發給事宜,以鼓勵
    優秀學生,並關懷扶助清寒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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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市
    立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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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
    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二)助學金: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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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獎助學金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
    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本府指定之複審學校(以下簡稱複審學校)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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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助學金申請類別、成績標準及發給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九十分以
        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
        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
        ,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4、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
        ,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
        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
        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
        ,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4、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
        ,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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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合併計算);分校分
    班得比照辦理。如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三
    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獎助學金之類組及
    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6、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十五名。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6、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十五名。
    前項各款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
    時,得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各組別之剩餘名額,
    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同組別;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清寒學生助
    學金國小組,其名額按低、中、高年級依序輪流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期限
    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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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助學金審查程序及撥款流程如下:
(一)初審程序:由學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要
      點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由
      學校寄(送)至複審學校。
(二)複審程序:
     1、由複審學校複審及決定獎助學金名單。
     2、製據憑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本局網站(
        http://www.ntpc.edu.tw)公告獎助學金名單後七日內函請學校
        製據,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小、國中、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及技術型
          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別: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
          請人印領清冊寄至複審學校,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獎助
          學金資格。
     (2)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
          校於前目規定之製據期限內,向複審學校製據請款並副知本局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取消其獎助學金資格,不予核發。
(三)撥款:
     1、複審學校彙齊收據後十日內完成撥款。
     2、國小、國中、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及技術型高
        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別:撥入得獎學生所屬學校,由
        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助學金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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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
    ,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
    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
      語、數學、自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
      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
      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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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領取本要點
    之獎學金者,一經查獲,取消本要點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
    之獎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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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各項經費,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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