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補助。
二 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
三 學雜費收入。
四 推廣教育收入。
五 建教合作收入。
六 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 基金之孳息。
八 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教學與研究支出。
三 教育活動支出。
四 推廣教育支出。
五 建教合作支出。
六 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七 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設施支出。
八 其他教育支出。
|
第 6 條
|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
|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第 8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