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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補助。
二  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
三  學雜費收入。
四  推廣教育收入。
五  建教合作收入。
六  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  基金之孳息。
八  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教學與研究支出。
三  教育活動支出。
四  推廣教育支出。
五  建教合作支出。
六  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七  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設施支出。
八  其他教育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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