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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市場攤(鋪)位,指新北市轄內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
場),經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分配使用及核准受讓之攤(
鋪)位。
第  3  條  附件檔案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每月應繳納之使用費如附表。
第  4  條  
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繳納之使用費,於不變動市場全年使用費總額之
前提下,本處得按攤(鋪)位之所在樓層、區域位置及營業種類等,調整
之。
第  5  條  
本處為辦理市場活化,得免收活化區域內攤(鋪)位使用費,期間以一年
為限。
前項活化區域內,為配合活化而受調整至活化區域外之攤(鋪)位,其使
用費得減收百分之二十,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  6  條  
公告達一年且無人申請使用之攤(鋪)位,本處得減收其使用費並公告之
。
前項使用費之減收數額,每次為百分之二十,並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  
市場停止使用前,應由本處先行公告,並自公告日起至實際停止使用日止
,免收攤(鋪)位使用費;市場部分樓層停止使用者,亦同。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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