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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並依循
    比例原則予以適當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2  
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基準所稱工廠,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定義之內容
      。
(二)本基準所稱低污染事業,係指「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定義之內容。
3  附件檔案
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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