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並依循 比例原則予以適當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基準所稱工廠,係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定義之內容 。 (二)本基準所稱低污染事業,係指「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定義之內容。
三、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