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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辦理新北市市有(以下簡稱
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其權益分配比率及獲分配權利價
值之底價計算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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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執行機關為市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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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毗鄰土地:與市有非公用土地相連者,或與市有非公用土地在同一
街廓內,且能與市有非公用土地合併為同一開發基地範圍者。
(二)合作開發基地:指依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規
定辦理合作開發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及經廠商申請與本府合作開發納
入同一合作開發範圍之毗鄰土地。
(三)廠商:指提供資金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參與合作開發並興建建築物
之公司法人。
(四)合作開發:本原則所稱合作開發包含合建型合作開發及收益型合作
開發。合建型合作開發指本府提供市有非公用土地,廠商提供資金
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於合作開發基地興建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
雙方依約定分回房地所有權之開發方式;收益型合作開發指本府提
供市有非公用土地,廠商提供資金或併同提供毗鄰土地於合作開發
基地興建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雙方依約定由廠商支付價金取得
本府應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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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辦理合作開發時,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
權利價值,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
法令查估,並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L%=LV∕(LV+BC)
SG=S×L%
L%:本府獲分配比率。
LV: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
BC:廠商投入開發總工程費。
SG: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
S: 開發後房地總價值。
前項本府與廠商間權益分配比率及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應以市有非
公用土地獨立開發為評估原則。但市有非公用土地屬持分土地或合作
開發基地包含毗鄰土地者,應以合作開發基地為評估範圍,並依市有
非公用土地占合作開發基地之價值貢獻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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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市有非公用土地價值、開發總工程費及開發後房地總價值應計入
市有非公用土地獨立開發時無成本負擔即取得之容積獎勵後評估。
前項容積獎勵及市有非公用土地基準容積應於公告徵求廠商時一併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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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廠商投入開發總工程費,係指廠商興建房屋之必要費用。但不
包含利息費用、銷售費用及開發利潤,其項目如下:
(一)直接成本: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成本:規劃設計費、管理費、稅捐及其他負擔。
前項費用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第四號公報之相關規範辦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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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四點開發後房地總價值,係指估算合作開發基地開發後可銷售建物
面積,並據以估算開發後總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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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益型合作開發應以依第四點核算之本府獲分配權利價值,並扣除銷
售費用後,作為公告徵求廠商之本府應獲分配權利價值。
前項銷售費用得依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
或參酌市場慣例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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