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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新北市農會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
作社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處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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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大突發事件,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所訂金融機構需通報之重大偶(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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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獲悉特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或信用合作社
(以下簡稱事件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應先行判斷其影響
範圍及層面。
前項重大突發事件如為本局業務主管權責得以有效處理者,應由本局
自行處理;如已涉及跨局處業務且需相關局處協助處理時,本局應簽
陳市長成立事件協助處理小組,並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
集人,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局簽請召集人選定或由
召集人指定本府相關機關派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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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件協助處理小組對於重大突發事件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先瞭解與掌握事件發生之原因及現況,研判危害程度與趨勢
,並研提處理建議方案。
(二)召集人應召開小組會議,由本局報告事件發生原因、現況及處理建
議方案,經召集人裁示處理方式與分派小組成員任務及執行工作,
再由本局就召集人裁示內容進行追蹤列管。
(三)召集人得視需要隨時召開小組會議,檢視各小組成員執行成效及研
訂後續因應方式。
(四)當小組會議討論結果認定危機已解除,由召集人裁示小組解散,本
局應持續追蹤事件金融機構後續營運狀況,並就事件發生原因及處
理過程向市長提出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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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重大突發事件為發生擠兌致影響事件金融機構經營,應屬極重大突
發事件,本局應立即簽陳市長成立危機處理小組,由副市長以上人員
擔任召集人,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第二項所列機關派
員擔任。
召集人應立即召開小組會議,由本局報告事件發生原因及現況,研判
危機程度與趨勢,再由小組成員就下列工作事項依事件處理進程一次
或分階段執行:
(一)本局:
1、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信
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等規定,協助該事件金融機構辦理
存單質借或解約及緊急融通之申請。
2、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依前目規定及其自行訂定之經營危機應變
措施採取相關因應作為。
3、協調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合作金庫等偕同至現場掌控局面
。
4、其他資金之調撥事項。
5、儘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專案檢查該事件金融機構,俾利瞭解
案情。
6、如涉及刑事案件,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應全案向檢調單位提出告
訴,澄清事實,消除擠兌群眾之疑慮。
7、如涉及舞弊案件,督導該事件金融機構應追究舞弊人員相關責任
,並積極處理善後事宜。
8、對該事件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概括承受、
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二)本府農業局:
1、協調新北市農會偕同至現場掌控局面。
2、因應該事件農會漁會信用部向外借款額度需要,得促請農會漁會
召開臨時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提高向外借款額度,俾調
借資金。
3、該事件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時,協調理、監事及總幹事,依貸
款行庫融通條件提供擔保品及保證。
4、對該事件農會漁會依農會法、漁會法相關法令處置或整理、命令
合併等重大建議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
1、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該事件金融機構各營業單位協助維持秩序
,並加強防護營業廳內外及提款人之安全,以防不肖歹徒藉機搶
奪。
2、即時追查謠言來源,必要時請調查局協助。
(四)本府新聞局:依本局及本府農業局提供資料,就危機發生原因、本
府處理情形擬具聲明啟事或新聞稿,作成本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本府地政局:協助該事件金融機構辦理資產轉讓及債權移轉等法定
程序。
召集人得隨時指定前項以外之其他機關派員擔任小組成員並分派其工
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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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機處理小組成員應隨時就其工作事項執行情形向召集人報告及回報
本局列管追蹤,召集人得視各小組成員執行情形,裁示後續因應方式
或召開小組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必要時,亦得另行分派小組成員新
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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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危機處理小組會議討論結果認定危機已解除,召集人得提出小組解
散之提議,由本局簽請市長同意後辦理。本局應持續追蹤事件金融機
構之後續營運狀況,並就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過程向市長提出專案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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