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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不動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有不動產管理及運用效能,特
    設新北市政府市有不動產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2  
二、本會得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提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供其決策參考:
(一)市有不動產出租及租金計收基準訂定或修正等相關事項。
(二)市有不動產處分及處分價格估算等相關事項。
(三)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相關事項。
(四)市有不動產管理法令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有不動產管理事項。
3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之代表四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地政、建築、財務、法律及不動產開發經營管理等
      專門學識領域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4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5  
五、本會幕僚工作及行政作業由本局指派人員辦理。
6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7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8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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