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案件
,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
定,設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2
|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3
|
三、本小組成員七人至十一人,除由局長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
人外,其餘成員聘(派)兼如下:
(一)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一人。
(二)由局長遴派相關業務主管三人以上。
(三)會計室主任。
(四)政風室主任。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任期二年且期滿得續聘之;其於聘
期出缺時,應予補聘。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成員得指派所屬科室熟諳
法令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本小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
4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且應報請新北市政府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該會委員參加會議。
|
5
|
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前項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
6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到場陳述意見。
|
7
|
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法制人員辦理,秘書室協辦之。
|
8
|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
9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