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
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持有本市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五類規定之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納稅
義務人持有本目全國應稅房屋戶數,在四戶以內者,每戶均為百分
之一點五;五至六戶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七戶以上者,每戶均
為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本市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
房屋稅一年以內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超過一年,二年以內者,
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四;超過二年,四年以內者,每戶均為百分之
三點六;超過四年,五年以內者,每戶均為百分之四點二;超過五
年者,每戶均為百分之四點八。
(四)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持有本目全國應稅房屋
戶數,在二戶以內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三點二;三至四戶者,每戶
均為百分之三點八;五至六戶者,每戶均為百分之四點二;七戶以
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四點八。
(五)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
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採單一稅率百分之二,不計入第二目至前目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
稅率。但同時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五類規定之本市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採單一稅
率百分之一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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