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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
發行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二項之事項,以公開標售方式
發行公債及市庫券,訂定本程序。
本程序之業務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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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局於公債及市庫券標售開標日二十日前,應邀集本府主計處、市
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經理行)等有關人員組成公債及市庫券標售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標售專案小組),研議公債及市庫券之標售底價、
擬供標售之數額及其他發行相關事項等。
公債及市庫券發行之名稱、種類、形式、期次、方式、日期、數額、
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及投、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本府公告辦
理。
第一項之標售底價得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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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債及市庫券之標售作業由經理行辦理,於標售專案小組議決後,通
知各標售對象並傳送標售相關文件,參與之標售對象應於期限內將報
價文件送至經理行。
公債參與標售對象,由經理行於辦理標售前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之證券自營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
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他經本府同意之對象等,編定新北市建設公
債標售對象名冊報財政局備查。
市庫券參與標售對象,應以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之票券商為之,並由
經理行編定新北市市庫券標售對象名冊報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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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債及市庫券標售依本府核定之發行計畫辦理。
公債採複數利率或價格標時,得分為競標及非競標二部分,其數額及
票面利率由標售專案小組決定,競價與分配方式如下:
(一)競標:依投標之利率或價格,以低於標售專案小組所訂底標利率或
高於底標價格較多者為優先,依次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
時,由該利率或價格投標金額較大者,依序取得額度,利率或價格
、額度相同時,平均分配;得標者應繳交之價款,依個別投標利率
或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利率或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非
競標總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公債採單一利率或價格標時,均採競標,其競價及分配方式準用前項
競標規定辦理;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或最低價
格計算;票面利率照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或最低價格換算之利率
訂定,依面額十足發行。
市庫券之標售採單一利率標,分為競標及非競標兩種,得同時或僅採
競標一種方式辦理。
(一)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次
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
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
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公債及市庫券每一標售對象之競標最高筆數、每筆限額、最高投標總
額與非競標最高申購限額由標售專案小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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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標售對象之認購總數額,如未達標售專案小組所訂標售公債及市
庫券數額時,經理行應即報請財政局立即召開標售專案小組會議,研
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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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理行依公開投標確定之發行利率或價格於報經財政局核備後,應將
該發行利率或價格、認購數額及應繳價款通知得標者,並與之簽訂備
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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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簽訂備忘錄者,應於公債及市庫券發行日依備忘錄所載數額認購之
,未認購或認購不足額者,財政局得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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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如其他法律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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