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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收入款項之退還作業,特依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訂
    定本程序。
2  
二、凡繳入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庫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
    ,依法令規定、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
    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收入退還單筆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
    元者,應函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收入退還外,由各機
    關辦理之。
    各機關辦理預收款轉正年度正式預算科目,其收入退還程序不受前項
    金額限制。
    稅課收入、地政規費、殯葬規費及戶政規費之退還,由本府稅捐稽徵
    處、各地政事務所、殯葬管理處及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程序規定辦理。
3  
三、前點應退還之收入款項,各機關應確實查明退還款項科目、入帳日期
    、金額及退還金額,簽會會計單位,依簽奉核准之簽呈正本,核實開
    立市庫收入退還書(以下簡稱收入退還書),於簽呈正本註明開立日
    期及編號。
    收入退還書應載明原繳款事項及退還金額,註明受退款人姓名、其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稱及帳號,除特殊情形外,並應加註限轉帳不得
    提現字樣。
4  
四、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筆退還金額於一千萬元以下者,由各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送請
      市庫代理銀行,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含郵局)帳戶
      。
(二)單筆退還金額逾一千萬元者,由各機關函文本局開立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直接撥存原繳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含郵局)帳
      戶。
(三)屬預收款轉正年度正式預算科目者,由各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併同
      繳款書送請市庫代理銀行辦理轉正。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原繳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含郵局)帳戶者
      ,由各機關或本局開立受款人為各機關保管金專戶之收入退還書,
      送請市庫代理銀行將款項轉入各該保管金專戶,再由各機關簽開專
      戶支票予受款人。
(五)前款保管金專戶已納入市庫集中支付者,由本局統一簽開專戶支票
      。
    收入退還款項在經徵地點以現金退還原繳款人較為便利者,各機
    關得於零用金額度內先行墊支退還,並應於繳款書上載明退還日期及
    金額,由原繳款人簽名以為受領退還憑據。
    各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應按已退還金額及退款科目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撥補歸墊零用金專戶,且至遲應於一個月內辦理
    核退。
    各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且零用金餘額不足時,得先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收入退還至零用金專戶後退還原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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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退還書蓋用之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印鑑,應送至市庫
    代理銀行辦理登記,更換及註銷時亦同。
6  
六、受理退款市庫代理銀行應於辦妥退款手續後,於收入退還書各聯蓋付
    訖章及經辦人職名章;第一聯送總庫憑以登帳,第二聯送總庫彙轉本
    局,第三聯送退款機關會計室。
7  
七、收入之退還,屬當年度者,在原收入科目內沖減之;屬以前年度者,
    應由以前年度繳入之歲入科目辦理退還。
8  
八、各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案件,其主管機關及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如有
    違反本程序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倘致市庫受損害者,並應依
    法追究各相關失職人員財務責任,賠償市庫之損失。
9  
九、本程序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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