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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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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作業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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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實施市庫轉帳繳納費款之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費(以下簡稱健保費)。
(二)勞工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
(三)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四)公用事業費(包含水費、電費、電信費及天然瓦斯費)。
(五)公教人員保險費(以下簡稱公保費)。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
(七)其他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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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轉帳繳納之費款於市庫存款
    戶下代扣繳專戶內,以各機關明細科目列帳保管,並以虛擬帳號編列
    (以下簡稱虛擬帳號)。
    虛擬帳號長度為十四碼,前四碼為專案代號、第五碼至第六碼為檢碼
    、第七碼至第十一碼為機關流水編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各費用
    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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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北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支出憑證(以下簡稱代扣繳支出
    憑證)及新北市政府機關(學校)代扣繳費用存入憑證(以下簡稱代
    扣繳存入憑證),專供辦理費款扣繳及沖轉,專款專用不得提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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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庫轉帳繳納費款分為自動轉帳及臨櫃轉帳二種方式。各機關應於該
    費款各相關事業單位所訂繳納期限前,簽具付款憑單將款項存入虛擬
    帳號內,以應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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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公用事業費及其他費款項下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採自動轉帳方式繳納。
    各機關應填寫各類自動轉帳扣繳約定書並加蓋機關條戳,送交新北市
    政府財政局核蓋市庫印鑑章後,通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臺灣銀行)辦理自動轉帳,自虛擬帳號整批轉帳扣繳。
    各機關應依第一項各類費款相關機關(構)寄發之扣繳成功收據辦理
    核銷。但為因應年度帳務處理,十一月至十二月份健保費、勞保費及
    十月至十二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收據,以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應
    繳費款交易明細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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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保費、退撫基金及其他費款,採臨櫃轉帳方式繳納。
    各機關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存款繳費帳務管理系統,填寫
    列印代扣繳支出憑證,並加蓋各機關內部印章。
    持繳款書(單)及代扣繳支出憑證(二者金額需相符),至臺灣銀行
    所轄臺北市、新北市等各分行及基隆分行、林口分行(以下簡稱轉帳
    代繳分行)辦理臨櫃轉帳繳納,並以臺灣銀行蓋妥收訖之收執聯辦理
    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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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以現金補足差額時,須先登入臺灣銀行公庫服務網/公庫存款
    繳費帳務管理系統,填寫並列印代扣繳存入憑證,並加蓋各機關內部
    印章,至轉帳代繳分行將現金存入虛擬帳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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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因員工離職或退休等因素,需於當月調整溢扣繳款項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所轄新北市各分行開立者:
     1、至原開戶行辦理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併公庫送款憑單,將溢
        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免付手續費。
     2、至非原開戶行辦理者,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將溢
        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免付匯款手續費。
(二)保管金專戶於臺灣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者,需至轉帳代繳
      分行辦理,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匯款申請書,以跨行匯款方式將
      溢扣金額存入保管金專戶,另付每筆新臺幣十元之匯款手續費。但
      跨行手續費異動時,匯款手續費應同時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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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錯帳調整方式如下:
(一)同一機關存入之款項誤入其他虛擬帳號者,應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
      及代扣繳存入憑證,至轉帳代繳分行臨櫃辦理調整。
(二)不同機關間互相錯帳,應填具代扣繳支出憑證及代扣繳存入憑證至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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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類費款扣繳失敗,其逾限之繳納方式依各相關機關(構)規定辦
      理。其所衍生之滯納金或延遲費用,除可歸責於臺灣銀行外,應由
      各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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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因裁撤、合併等因素,需領回已存入虛擬帳號之款項,由該
      機關以公函敘明該款項處理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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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各種憑證及書表,由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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