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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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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新北市市庫(以下簡稱市庫)事務之
    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市庫事務之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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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庫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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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理銀行:指市庫代理銀行。
(二)分庫:指市庫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市庫業務之金融機構。
(三)代收稅費機構:指市庫代理銀行轉委託代收地方稅費之金融機構。
(四)市庫存款戶:指由財政局在代理銀行設置並集中管理之帳戶。
(五)機關專戶:指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第
      二點之專戶存管之款項,經財政局同意於代理銀行、分庫或其他金
      融機構設置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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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之市庫款項,得於市庫
    存款戶中分戶存管,財政局並得審酌調度需要統籌運用並免予計息。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活期存款利
    率計息:
(一)屬營業基金。
(二)資金來源為社會資源。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應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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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
    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以現金或到期票據繳交代理銀行、分庫或代
    收稅費機構,解繳市庫。
    受理之代理銀行、分庫或代收稅費機構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或到期
    票據,應核對所載金額相符後,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
    印章,並將收據交付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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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分庫按日代收稅課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市庫之各
    項收入,可直接存入者應直接存入,餘各分庫應於解庫日以支票解繳
    代理銀行並將收入憑證彙整後送交代理銀行核對。但收入機關與金融
    機構另訂契約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庫日為每星期一,如逢國定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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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銀行經收各項收入,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理銀行經收稅課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市庫之各
      項收入,應填具繳款書並載明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年度直
      接存入。
(二)代理銀行彙收各分庫解繳之款項,應於核對收入憑證相符後,依各
      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年度存入市庫存款戶或機關專戶。如核有已
      收未解繳之款,應隨時通知該分庫限期解繳。
(三)代理銀行應將其經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報送財政局;另應就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憑證
      報核聯送收入機關,每月並應對帳一次,由代理銀行按總預算來源
      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前分報財政局及收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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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市庫之各
    項收入,應使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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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收入機關及代理銀行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及解
    繳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市庫帳務整理
    時限內清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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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已解繳市庫存款戶之收入,依法令規定或經原收入機關發現錯
    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各該機關辦
    理收入退還。
    前項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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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收入,經該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
      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者,
      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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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
      付案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
      單,通知財政局,經核對相符後,由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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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各該機關
      首長及主辦會計,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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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者,如屬於當
      年度者,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
      一併繳還市庫存款戶;如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
      以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
      財政局於收到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各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
      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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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
      用機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市庫帳務整理
      期限內,由各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繳還
      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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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代理銀行及各分庫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
      於每月底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
      清單,分送各寄存機關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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