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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市有不動產承租人或占用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
    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以下簡稱欠款),申請分期繳納事宜,
    特訂定本原則。
2  
二、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由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受理。
3  
三、申請人因無力一次繳清欠款,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分期繳納
    :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者。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四)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經濟(營)有困難者。
(六)已成立調解、和解者。
4  
四、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經審查符合前點各款規定
    之一者,應先繳交欠款總額五分之一為頭期款,其他欠款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一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在十一萬零一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繳納。
(三)金額在三十萬零一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繳納。
(四)金額在六十萬零一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繳納。
(五)金額在一百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繳納。
    前項申請分期繳納之欠款,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收利息。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計收:
(一)申請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且先繳交欠款總額三分
      之一為頭期款者。
5  附件檔案
五、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期付款承諾書(如附件二)。
(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6  
六、申請人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繳納欠款,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
    部到期,申請人應一次繳清欠款,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遲延利息。
7  
七、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如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點第一項原則辦
    理者,經管理機關審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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