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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市有不動產承租人或占用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經濟拮据,無力一次繳清積欠之租金、違約
金、遲延利息或使用補償金(以下簡稱欠款),申請分期繳納事宜,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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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由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
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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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因無力一次繳清欠款,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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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者。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者。
(四)具原住民身分者。
(五)經濟(營)有困難者。
(六)已成立調解、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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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經審查符合前點各款規定
之一者,應先繳交欠款總額五分之一為頭期款,其他欠款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十一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繳納。
(二)金額在十一萬零一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繳納。
(三)金額在三十萬零一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繳納。
(四)金額在六十萬零一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繳納。
(五)金額在一百萬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繳納。
前項申請分期繳納之欠款,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收利息。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計收:
(一)申請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
(二)申請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且先繳交欠款總額三分
之一為頭期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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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分期付款承諾書(如附件二)。
(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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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經管理機關同意分期繳納欠款,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者,視為全
部到期,申請人應一次繳清欠款,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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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款,如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點第一項原則辦
理者,經管理機關審酌有准許更為有利申請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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