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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
    件(以下簡稱罰鍰案件)及取得之債權憑證,確保本府權益,特訂定
    本要點。
2  
二、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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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及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
    無效果,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發給之民事債權憑證或執行憑證
    。
4  
四、罰鍰案件之管理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一律使用本府罰鍰系統。但報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同
      意另以其他系統控管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行政法規之罰鍰案件,應彙總歸戶;其為累
      欠或累犯者,應建立專案控管者機制,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另定相
      關處理程序及原則。
(三)罰鍰案件之各項登記資料,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列入業務移交;
      移交時,應載明移交日期,並經單位主管核章,以明責任。
5  
五、罰鍰案件之執行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之送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規定辦理。
(二)受處分人應繳之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依各裁處法
      令規定進行催繳外,各機關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移送行政執行之債權,未經清償或
      核發債權憑證者,應每年函詢繫屬行政執行分署追蹤掌控案件進度
      。
(三)各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應於戶政、役政或其他相關系
      統查明受處分人之戶籍資料,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受處分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
6  
六、各機關得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
    則,核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
7  附件檔案
七、各機關就經管之罰鍰案件,每年應就以前年度未繳納案件訂定年度清
    理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送本局。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及七月前填報行政罰鍰收繳及清理情形表(如附
    表一)送本局,本府得視各機關執行情形,於必要時召開檢討會議。
8  
八、各機關就未繳納之罰鍰案件之註銷,應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
    款項與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9  附件檔案
九、年度結束後,由本局彙整各機關年度執行情形,依據新北市政府行政
    罰鍰案件管理獎懲基準表(如附表二)報本府核准獎懲事宜。
10  
十、各機關學校取得之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債權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並應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
      行分署更正後登記之。
(二)須將債權憑證正本交由專人列冊或建檔妥為保管,並由會計單位列
      帳;保管人員每半年應列印債權憑證保管清冊,送業務單位核對。
(三)每年至少應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一次。但法定收繳期限
      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
(四)經查明債務人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應於三個月內
      附具債權憑證影本,簽報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所得,收繳
      存入市庫。
11  
十一、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各機關學校應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屆
      滿前三個月依規定領出,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
      定辦理,無需辦理債權憑證換發。
12  附件檔案
十二、各機關學校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除因債權清償、獲核發新債權憑
      證或原處分撤銷得自行註銷外,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
      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
      繳程序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詳填申請解除債權憑
      證財務責任簡明表(如附表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
      擬具查核意見,報請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核定
      後,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本局,據以辦理註銷。
      依前項規定註銷之債權憑證,由會計單位減列帳務,並由債權憑證
      保管人員將憑證另行抽出,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歸檔,保存年限訂為
      三年,各機關並應列表備查,但經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權憑證,應
      隨審計處函文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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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要點規定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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