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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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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需要,規範本府公共債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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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市公債、國
    內外借款及其他債務。
    公共債務依舉債期間長短,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一年以上之公
    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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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公共債務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公共債務涉及總預算或特別預算者,其執行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
    簡稱財政局),涉及特種基金預算者,其執行機關為基金業務管理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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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款:得視利率優惠條件及庫款調度需要,訂立借款契約,適
      時向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辦理舉借及償還等相關事宜。
(二)發行市庫券:依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及相
      關規定辦理。
(三)透支款:
     1、應以市庫代理銀行為對象,並訂定透支契約。
     2、透支契約應報財政部備查。
     3、本府應於市庫代理銀行開立市庫總存款戶,於存款不足支付時,
        市庫代理銀行應即依簽訂之透支額度內撥款因應。
     4、透支契約到期前,本府得與市庫代理銀行另訂新透支契約,繼續
        循環透支。
    前項各款合計未償還餘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
    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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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中長期借款: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並得依市庫實際調度需要辦理
      展期。
(二)發行公債:依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計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行政院主計總處發
    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財政部每年
    公告之本府比率上限。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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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局應依所舉借之各項公共債務契約,每年編列足額預算償還本金
    及支付利息。但因故無法依限支付本息時,應辦理變更契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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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項舉借契約應於簽訂後,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函送審計機
    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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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債務之舉借,應於年度開始前,通盤考量本府次年度整體資金需
    求情形、可運用之借款契約額度及預估未來金融市場情勢,辦理次年
    度詢價作業,並完成契約之簽訂;年度進行中並得視整體借款契約之
    剩餘額度、實際資金需求及金融市場之利率變化情形,即時辦理詢價
    。
    舉借資金時,由本府已簽訂且尚有動撥額度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或一
    年以上之公共債務借款契約,擇相對利率較低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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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舉借作業處理原則如下:
(一)擬定借款計畫包括額度、期間、利率、撥款及還本付息方式等借款
      條件。
(二)依市庫所需之借款及利率條件,以公開詢價方式選定銀行,並通知
      銀行作簽約準備。
(三)簽報核准,貸款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用印後完成簽約手續。
(四)銀行依約將款項匯入本府指定帳戶完成借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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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債務之償還時間如下:
(一)一年以上公共債務:
     1、依約償還。
     2、提前還本:針對貸款利率較高之貸款案,在不影響資金調度之情
        形下,適時辦理提前還本,節省債務利息支出。
(二)未滿一年公共債務:
     1、依約償還。
     2、市庫倘有餘額或可取得較低利率之貸款時,綜合考量未來資金供
        需,隨時辦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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