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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菸酒管理業務,特設新北市政府菸
    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驗。
(三)菸酒業者之工廠、營業處所及分處所之衛生檢查。
(四)菸酒媒體廣告促銷、檢舉案件及環境危害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及刑罰案件之蒐集、調查及移送。
(六)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3  
三、本小組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成
    員十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
    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局及法
    制局代表各一人兼任。
    前項成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
    組事務;置秘書一人,由本局菸酒金融科科長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
    理事務;置幹事十五人,分別由本局指派四人,本府衛生局及警察局
    各指派二人,本府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新聞局及法制局各指派一人兼任,執行本小組指定任務
    。
    本小組得視任務需要,協調其他業務相關機關調派人力支援辦理與菸
    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5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稽查及取締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
    ,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基於業務需要,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
6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7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8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除加班費由本府各機關自行支應外,由本局相關預
    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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