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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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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饋新北市立殯儀館及火化場(以下簡稱殯儀館及火化場)、骨灰骨骸
存放設施(以下簡稱納骨塔)鄰近地區,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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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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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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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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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回饋地區,其範圍如下:
一、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別:
(一)殯儀館所在之板橋區新海里、火化場所在之三峽區溪北里。
(二)殯儀館基地於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板橋區之里別(如附表一)。
(三)火化場基地周圍一千六百二十公尺範圍內之里別(如附表二)。
二、納骨塔基地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里。但納骨塔櫃位總量大於所在區
人口總數,得全區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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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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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及火化場,應按其前一會計年度各項服務收費實際總收入提列回饋
地方經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
前項回饋地方經費,由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里別優先各分配新臺幣十萬元
後,再與其他各回饋里平均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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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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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內設籍六個月以上里民死亡,其親屬申請使用新北
市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時,其費用得依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
標準減收百分之三十;設籍四年以上者,免予收費。
納骨塔回饋里內設籍四年以上里民死亡時,其個人骨灰骨骸櫃位使用費減
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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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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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經費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
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回饋里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研提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
費使用計畫,送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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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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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每年應將前一年度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情形送新北市議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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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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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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