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新北市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禮廳等設施(以下簡稱場地) 及其提供之服務。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亡者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 直轄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使用場地及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檢察官核可殮葬後,依相驗屍 體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各項費用: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死。 二、檢察官諭令暫不殮葬。 三、無名屍體經其家屬認領。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