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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門牌編釘:
(一)一樓大型門牌:每面新臺幣一百零五元。
(二)一樓中型門牌:每面新臺幣一百元。
(三)二樓以上及地下層門牌:每面新臺幣九十五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第  3  條  
門牌有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等情形者
,免收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之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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