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以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 管理機關,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之市民 活動中心。
申請使用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用且具排他性場地(以下簡稱專 用場地),經向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費用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收各項使用費 。 前項以外之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 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區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
申請市民活動中心專用場地做為特定用途者,區公所得酌收一倍至五倍之 專用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