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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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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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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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二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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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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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研究發展,納稅服務,租稅教育
、法令宣導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二 土地稅科: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之稽徵等事項。
三 房屋稅科:房屋稅、契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 消費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及地方稅法通則相關
業務處理等事項。
五 法務科:違章漏稅案件、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欠稅之清理與執行、
欠稅執行規劃、單照之管理及相關法務等事項。
六 資訊科:資訊作業規劃與執行、資訊教育訓練,各項軟硬體設備、網
路之管理維護及退稅之處理等事項。
七 行政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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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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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秘書、督導、審核員、專員、
股長、分析師、稅務員、科員、管理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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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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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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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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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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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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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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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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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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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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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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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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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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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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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主任。
六 科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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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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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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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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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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