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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二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管制考核、研究發展,納稅服務,租稅教育
    、法令宣導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二  土地稅科: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之稽徵等事項。
三  房屋稅科:房屋稅、契稅之稽徵等事項。
四  消費稅科: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及地方稅法通則相關
    業務處理等事項。
五  法務科:違章漏稅案件、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欠稅之清理與執行、
    欠稅執行規劃、單照之管理及相關法務等事項。
六  資訊科:資訊作業規劃與執行、資訊教育訓練,各項軟硬體設備、網
    路之管理維護及退稅之處理等事項。
七  行政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主任、科長、秘書、督導、審核員、專員、
股長、分析師、稅務員、科員、管理師、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稅捐稽徵等事項,其員額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配。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主任。
六  科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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