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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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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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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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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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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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稅管理科: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與對外投資、
公共建設用地基金管理、市營事業與基金之財務監督、稅務行政及督
導各項地方稅稽徵工作等事項。
二、公庫管理科:市庫事務、債券與債務管理、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
預算餘額查對、庫款支付、帳務處理與市庫支票管理、查催、繳庫及
出納業務查核等事項。
三、菸酒金融科:菸酒查緝、抽檢、查核、宣導及基層金融輔導等事項。
四、公用財產管理科: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利用、管理政策、計畫與
法令之研訂、產籍之建制與更新、輔導與協助各管理機關辦理財產管
理業務。
五、非公用財產管理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委託管理
、委託經營、撥用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清理、利用等事項。
六、財產開發科:市有財產之主導或參與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之評估與
公私合作開發之推動及各相關開發興建工程之履約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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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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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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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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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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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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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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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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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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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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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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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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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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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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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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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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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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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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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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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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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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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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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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