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58111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97 條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 ,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 受建議時,得以書面通知終止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份。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