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