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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第 94 條
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
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
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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