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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18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114年3月18日新北高秘字第1143300117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1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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