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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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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哺(集)乳室者,凡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申請新興建托兒設施補助者,應於立案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含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
        (集)乳設備等。但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設施設備補助項目,包含遊具、玩具、睡眠休息
        、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但屬耗材或三年內
        購置之相同設備,不予補助。
  (六)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哺(集)乳室及已設立托兒設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七)雇主第一年申請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
        日期,以前一年度及當年度為限,其後每年再申請均以當年度為
        限。
  (八)雇主發放托兒津貼,以發放當年度申請補助為限,惟如於前一年
        度申請期限後發放托兒津貼者,仍得於當年度第一期受理期間提
        出申請。
  (九)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施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十一)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
          拒絕。
  (十二)本局得於審查期間對受僱者進行抽查,如發現有不實情事,將
          不予補助。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者,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