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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及懲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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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託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
    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檢查簽證人員經本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
      ,其個人累計次數一年內達三次。
(二)專業機構經本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
      累積次數一年內達十次。
(三)其他重大違規事項,經專案小組審議,認有報請廢止認可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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