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託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 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其認可: (一)檢查簽證人員經本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 ,其個人累計次數一年內達三次。 (二)專業機構經本局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罰鍰處分,其 累積次數一年內達十次。 (三)其他重大違規事項,經專案小組審議,認有報請廢止認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