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67477人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44 條
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
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