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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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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簡易分類場之使用分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區:
     1、環保設施用地、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等其他容許使用分區。
     2、經本府依「一般廢棄物- 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登記核
        准之農業區。
     3、不妨礙劃定目的下,且經本府依「一般廢棄物- 裝潢修繕廢棄物
        清除處理計畫」登記核准之保護區。
(二)非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並核准為臨時使用者。
    前述簡易分類場僅為臨時性使用,如屆期或廢止、撤銷登記時,應回
    復原狀及該區位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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