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簡易分類場之使用分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區:
1、環保設施用地、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等其他容許使用分區。
2、經本府依「一般廢棄物- 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登記核
准之農業區。
3、不妨礙劃定目的下,且經本府依「一般廢棄物- 裝潢修繕廢棄物
清除處理計畫」登記核准之保護區。
(二)非都市計畫區:農牧用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並核准為臨時使用者。
前述簡易分類場僅為臨時性使用,如屆期或廢止、撤銷登記時,應回
復原狀及該區位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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