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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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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易分類場之營運期限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但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並經
    本局審查通過者,得持續營運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前項經本局核准通過持續營運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
    合法轉型為「廢棄物清除機構附設貯存場或轉運站」、「廢棄物處理
    機構」或「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
    逾期未合法轉型者,已核准之簡易分類場登記,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起失其效力,不得再行貯存或分類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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