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裝潢修繕廢棄物:指一般家戶或非事業裝潢修繕、裝修工程產出之
一般廢棄物。
(二)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指依本局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
之「一般廢棄物- 裝潢修繕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申請登記,從事
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之場所(以下簡稱簡易分類場)。
(三)廢棄物貯存場、轉運站:指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附
設之場所。
(四)廢棄物處理廠:指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之場所。
(五)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指經本府依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
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許可設立之分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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