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 許○○
代理人 陳○○
原處分機關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右列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違章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北稅法字
第○九三00二六五五九號復查決定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 6N│○○號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一、 九九八立方公分,因逾期
未繳納九十一年全期使用牌照稅,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使用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
,有「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單號 C0459092 )乙份可稽,訴願人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違章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合計新台幣一一、二00元,訴願人不服
,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訴願人仍不服,遂提起本訴願案,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訴願意旨略謂:
一、○○○社區為聘僱私人警衛導致許多不合乎規定,也損失了本社區的許多福利與
應盡的義務,因此本社區也更換了現合規定的保全人員,不能因此而叫住戶來承
當。
二、○○○社區是因為有警衛收取後而經分發才知並無此人,是蓋○○○社區章連信
件由郵差收回表示退件,不能因此的過程而叫住戶來承當這整個過失,而且所有
人並未曾有任何違規而不繳款的情形。
三、登記時並未註明退件,當然電腦上是找不到退件的檔案,且蓋○○○章即表示已
收件又退回,因為連同信件所以不需寫退件,建檔小姐因為沒寫退件而誤以為已
收,因此檔案並無退件資料 ...... 等語。
答辯意旨略謂:
本處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雙掛號郵寄至訴願人戶籍地址,並經訴願人之受雇人「
○○○管理委員會」謝○○先生簽收在案,此有雙掛號回執聯足證,訴願人雖主張因
搬家戶籍更改新住址.而新住址的警衛並不知,故把原件退回,並未收到使用牌照稅
繳款書,惟經本處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經該局覆以「承旨第四四七
二號之掛號郵件投遞情形,……本局業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按址交投,由○○○管
理委員會代收妥,……本局遍查電腦檔案資料,均未發現案關掛號郵件之退、轉紀錄
」,況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遷入上開地址已近半年,又如其所言整修該屋
約一年之久,警衛不知其已遷入居住而將信件退回,且本案復查決定書亦是該管理委
員會管理員簽收,訴願人即於期限內提起本訴願案,是以,本案系爭繳款書核屬合法
送達,所訴應不足採...... 等語。
理 由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
人或使用人。訴願人系爭車輛九十一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原定繳納期限於九十一
年四月三十日屆至,惟經原處分機關展延繳納期限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合先敘
明。
二、次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
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而依同法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滯納期間為三十日。系爭車輛於九十二年一月
十四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而其九十一年度使用牌照稅訴願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
完稅,則本案該當於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允無疑義。原處分機關據以
處以罰鍰,並經復查決定循以維持,要無違誤。訴願人雖主張因搬家更改新住址
,而新住址警衛並不知,故將信件蓋代收章並退回,本人確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
款書‥‥等語。查本案經原處分機關以雙掛號函郵遞合法送達並取得蓋有○○市
○○街○○○巷○○號之「○○○管理委員會警衛室」印章,並有受雇人謝○○
先生簽名之回執在卷。按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政人員。」又送達證書,應於作成後交收領人簽收,如文書付與受雇人,
亦有與交付本人生同一之效力。本件應送達大廈住戶內之文書,於送達證書上既
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章戳及受雇人代收,其效力自應認與交付本人同,是本件之
送達自屬合法。且按卷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日板郵字第0九二0三00五六四號函,就原處分機關函詢訴願人郵件收受情
況,該函覆以由○○○委員會代收且並無退、轉件記錄,顯見系爭繳款書已合法
送達。故原處分機關依前揭法令逕處訴願人九十一年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並無違
誤。
三、綜上論結,本件為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正中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何瑞富
委員 黃順孝
委員 黃毓彥
委員 黃正誠
委員 廖學興
委員 蔡茂寅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
東路三段一巷一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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