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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98770420
旨: 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無)字第 (無)1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文:  
    訴願人  周○○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98 年 3  月 4
日北縣警交大字第 CG7746754  號舉發,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
    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對
    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
    決定。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起訴願,依首揭法律規定,訴願人不服
    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訴願人未依此救濟程序辦理
    ,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應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陳坤榮

委員  周國代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蔡惠琇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張本松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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