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40060613 號
訴願人 李○榮
上列訴願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新北裁催字第 48-259Q13865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訴願一
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
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及第 92 條第 7 項、第 8 項由公路
主管機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87 條規定:
「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或第 37 條第 6 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
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
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 3 條之 1 規定:「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
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三、卷查登記於知○交通有限公司名下車輛(車號:000-00)因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
驗(定檢日:民國(下同)113 年 8 月 25 日)且逾期 6 個月以上,經交通
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舉發違規。經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下稱交
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以 114 年 2 月
26 日新北裁催字第 48-259Q13865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系爭
裁決書)裁處知○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受處分人)新臺幣 1,500 元罰鍰。該公
司委任林○於同日至該處繳納前揭罰鍰,並同意註銷系爭車輛牌照。訴願人不服
系爭裁決書,於 113 年 3 月 26 日提起本件訴願,並經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
區監理所以 114 年 5 月 7 日北市監基一字第 1143036588 號函轉本府交通
事件裁決處卓處。
四、經查本件不服系爭裁決書,應由受處分人於系爭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以本府
交通事件裁決處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此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特別救濟程序,非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範圍
,本件對於系爭裁決書未依此救濟程序辦理,逕自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係屬對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自不應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庭榕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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