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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30051622
旨: 因違反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32581193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30051622  號
    訴願人  中○○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新北衛健字第 1130592829 號函併附同文號裁處書所為之處
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原
    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法第 1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1  項)。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第
    2 項)。」、第 74 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
    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
    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
    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 1  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
    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2  項)。」。
三、再按法務部民國(下同)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628 號函釋:「
    按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者,如於應受
    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
    人員送達適用),…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
    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四、本件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 113  年 4  月 1  日新北衛健字第 1130592829 號
    函併附同文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為之處分,依首揭規定,自應於行政
    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逾期未提起者,該行政處分即告確定。經
    查系爭裁處書於 113  年 4  月 9  日送達至訴願人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
    區○○街 51 之 1  號,因郵務人員均未獲會晤訴願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製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
    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並將系爭裁處書寄存於板橋文化
    路郵局,此有系爭裁處書、送達證書及公司登記資料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行政
    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及法務部函釋,系爭裁處書自 113  年 4  月 9  日寄存送
    達於板橋文化路郵局之日起,即生合法送達效力;又系爭裁處書亦已教示訴願人
    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核計其提起訴願之 30 日法定期
    間,應自 113  年 4  月 10 日起算,因訴願人公司登記地址位於本市,無須扣
    除在途期間,其訴願期間至 113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屆滿,惟訴願人遲
    至 113  年 12 月 12 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原處分機關收文章戳所載日
    期可考,是其訴願之提起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處
    分業已確定,訴願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
    ,自不應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庭榕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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