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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33030686
旨: 因違反建築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31072078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33030686  號
    訴願人  廖○鐘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建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 11 件處分書及民國 112
  年 l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120078659 號函併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
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關於不服如附表所示 11 件處分書部分: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
(二)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
      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
      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
      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
      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
      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
      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 1  項)。前項情形,由郵
      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第 2  項)。」,行政
      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1  項、第 7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務部民國(下同)93  年 4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30014
      628 號函釋略以:「按行政機關或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
      定為送達者,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
      機關或郵政機關(限郵務人員送達適用),…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
      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三)本件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 11 件處分書,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送
      達日期合法送達在案,其提起訴願之 30 日法定期間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訴願
      期間末日屆滿,且各該處分書內亦已教示訴願人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
      間及其受理機關,此有如附表所示 11 件處分書、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
      惟訴願人遲至 113  年 4  月 2  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原處分機關收
      文戳及收文條碼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訴願之提起顯已逾越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
      間,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自非法之
      所許。
二、關於不服 112  年 l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120078659 號函併同文號處分書
    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
(二)本件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 112  年 l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120078659
      號函併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 112  年 4
      月 26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343921 號函檢送訴願決定書(案號:11231202
      33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在案。茲訴願人再對前開處分書提起訴願,顯係對
      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自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及第 7  款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庭榕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羅承宗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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