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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21051057
旨: 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1785683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訴願法 第 56、62、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1051057  號
    訴願人  林○靜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34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同法第 62 條規定:「受
    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
    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 8  月 21 日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具訴願
    書,並經該局以 112  年 9  月 7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21644401 號函轉本府訴
    願會,訴願書僅以電腦打字方式註記姓名,並未蓋章或簽名,核與法定程式不符
    ,案經本府以 112  年 9  月 13 日新北府訴行字第 1121822495 號函通知訴願
    人應於文到之次日起 20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為不受理之決定。補正通知函
    於 112  年 9  月 15 日送達訴願戶籍地址,並由該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接收
    郵件人員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訴願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訴願應不予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唐美芝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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