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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121040367
旨: 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120587802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80、81、86 條
訴願法 第 14、7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121040367  號
    訴願人  蕭○庭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新北環稽字第 00-000-00009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且以原行
    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原
    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此觀訴願法第 1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7 條第 2  款之規定甚明。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
    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 1  項)。有前項所列各
    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
    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2  項)。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
    政機關陳明,致有第 1  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3
    項)。」、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
    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
    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81 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於依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但第 79 條之公示
    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卷查原處分機關於寄送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29 日新北環稽字第 00-000-
    000098  號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500  元罰鍰裁處書(下稱
    系爭裁處書)予訴願人時,發現訴願人於 109  年 3  月 5  日出境,其戶籍已
    於 111  年 4  月 27 日起逕為遷出,且經函文外交部查無訴願人國外地址資料
    ,訴願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處分機關遂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以 111  年 8  月 19 日新北環稽字第 1111587287 號函為裁處書公示送達公告
    ,並於同年 8  月 22 日黏貼本府公告欄,此有系爭裁處書送達資料、個人戶籍
    資料、公示送達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稽。系爭裁處書公示送達之效力應自公告之
    日即 111  年 8  月 22 日起算 60 日生效之期間,因期間之末日 111  年 10
    月 21 日為星期五發生公示送達效力;再核計其提起訴願之 30 日法定期間,應
    自 111  年 10 月 22 日起算,因訴願人主張其住居於國外,112 年 3  月 14
    日始回國,應扣除在途期間,雖訴願人並未提出國外住居地址,然縱依最長在途
    期間 72 日(住居於非洲)計算,其訴願期間至 112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二屆
    滿。惟訴願人遲至 112  年 3  月 21 日始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上原處分機關
    收文條碼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訴願之提起已逾 30 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揭
    條文規定,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本件
    訴願為程序不合,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宗憲(公出)
委員  林泳玲(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董鈺琪
委員  唐美芝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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